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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2008-10-14 17:14  文章来源:杞县招商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杞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杞县投资兴业,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杞县实际,特制定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国内外客商来杞投资兴建工业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合资、合作项目国内客商在杞县投资比例不低于50%,国外及港、澳、台客商在杞县投资比例不低于25%,并办理法定手续,经营期10年以上的工业生产性企业,享受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基本条件
  客商来杞县投资兴建工业生产性企业,每亩地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可以根据土地用途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购买、租赁土地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10000万元的,县政府依法有偿提供20-100亩生产性用地。
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以及能够延长本地规模企业产业链,形成产业聚集的项目,有关土地优惠政策可在上述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3、收购兼并企业
  客商收购、兼并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由新企业使用,办理有关手续免收县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上缴国家、省、市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二)扶持政策
  1、建设期扶持
  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免收县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上缴国家、省、市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和生产性用房时,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自企业投产后3年内,按年度全额支持该企业科技研发、扩大生产。
  2、租赁厂房扶持
  租用由县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设备安装期内免收租金;对租赁外来或本县民间资本兴建的标准化厂房,租金前三年由县政府每年按租金的30%给予补贴(租赁标准厂房价格以物价部门审核为准)。
  3、投产后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10000万元的,自生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全额支持该企业科技
  研发、扩大生产;第6年到第10年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50%,支持该企业科技研发、扩大生产。
  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自生产之日起5年后如企业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其当年产值的50%以上,第6年到第10年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70%支持该企业科技研发、扩大生产。
  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以及能够延长本地规模企业产业链,形成产业聚集的项目,有关扶持政策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三)服务承诺
  1、县政府负责对企业做到“六通一平”( 供电、道路、上水、下水、通讯、电视网络;土地平整)。
  2、对来杞投资的项目,经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筛选确定后,由一名县领导分包,协调有关部门,确保企业集中精力搞好建设和生产经营;县招商引资管理局负责代办一切手续。
  3、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检查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批准,不准到企业检查、收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案、事件除外)。
  二、投资房地产项目优惠政策
  1、地下空间开发工程优惠
  独立建设的地下空间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免收县权范围内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属上缴国家、省、市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2、县城高层建筑优惠
  鼓励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建设高层建筑,凡单幢层数在8—11层(含8层)的,整幢建筑县权范围内的规费减半征收;12层以上(含12层)的,整幢建筑县权范围内的规费全免。
  3、政策性商品房优惠
  对按政策规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定销商品房,所缴纳的县权范围内的规费,房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交付使用的实际面积分期全额支持该企业发展。
  4、城中村改造优惠
  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免收县权范围内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属上缴国家、省、市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所免规费用于项目改造配套建设。
  5、渣土管理优惠
  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渣土实行分类管理。地基渣土外运的按标准减半收费,不外运、可以回填的不收费。
  三、投资三产项目优惠政策
  (一)大型商贸市场
  1、基本条件
  凡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新建、改造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一次性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自营面积超过30%的,可以享受大型商贸市场优惠政策。
  2、规费优惠
  大型商贸市场试营业期延长为一年,试营业期内免收县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商业项目正式开业前三年内,县权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属上缴国家、省、市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3、扶持政策
  新建、改造、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开业后,以整体项目为单位,前3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全部支持该企业发展;第4至第6年减半支持该企业发展。
  (二)宾馆项目
  1、土地政策
  投资兴建三星级(含三星级,下同)以上饭店,且符合规划选址,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2、规费优惠
  投资兴建三星级以上饭店,县权范围内的规费实行先缴后扶持,在其开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全额支持企业发展。
  3、扶持政策
  对兴建三星级以上饭店,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全额支持该企业发展。
  (三)物流项目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规模物流企业自运营之日起,年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300万元以下,3年内可按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30%支持该企业发展;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超过300(含300万元)万元,3年内可按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50%支持该企业发展。
  四、投资社会事业项目优惠政策
  1、基本条件
  国内外客商来杞投资兴建社会事业性项目,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享受社会事业性项目优惠政策。
  2、准入优惠
  鼓励各类机构和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凡需行政许可的依照法律优先办理。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新办社会事业项目的报批和上级扶持政策的争取等工作。
  3、土地优惠
  凡是符合城市发展规划且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新办社会事业项目,可以实行划拨供地;对通过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价格按投资额大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4、规费优惠
  新办社会事业项目,县权范围内的所有规费全部免收。
  5、扶持政策
  对外来资本兴办的社会事业项目,5年内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50%支持该项目发展。
  五、有关说明
  1、凡是国家、省、市及省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给予投资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同时继续享受。
  2、凡是此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
  3、本文件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4、本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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