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杞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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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12 09:41 文章来源:杞县招商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对外开放带动战略,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为我县引进资金、技术、设备、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者)。
第三条 对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县经济发展和企业重组者视为外来投资。
第四条 奖励
(一)引资项目奖
对引进工业生产性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固定资产的投入总额,按下列标准奖励引荐者:
引资2000-4000万元的项目(含4000万元),按4‰奖励;
引资4000-7000万元的项目(含7000万元),按5‰奖励;
引资7000-10000万元的项目(含10000万元),按6‰奖励;
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研究给予特殊奖励。
(二)财政贡献奖
1、对引进工业生产性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上缴税金对县乡财政贡献的10%奖励引荐者,自纳税并且对县乡财政有贡献之日起连续奖励3年。
2、对新引进的大型商业项目运转后,按对县级财政贡献的 10%奖励引荐者,自纳税并且对县级财政有贡献之日起连续奖励2年。
3、对新引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转后,按对县级财政贡献的10%奖励引荐者,自纳税并且对县级财政有贡献之日起连续奖励1年。
4、对引进的其他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三)政策资金奖
工作职责和政策范围内争取到的计划外资金、无偿资金和资产的,根据资金、资产的来源性质、用途、数额,由县政府研究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捐资捐助奖
工作职责范围外引进的无偿捐赠(或无偿使用资金)投入生产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荐者5-10%的奖励。 |